核心观点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发挥作用的传统领地是民法,但是其指引和约束力后来也逐步扩展到其他法律领域,包括行政法治领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体系包含了诚信价值。诚信价值被提炼、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也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提升和弘扬,更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廉洁诚信的政府法治体系提供了指引和努力的目标。
包含诚信价值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而编纂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诚信原则在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民事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基础。
诚信原则在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廉洁诚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建设,应当按照诚信等原则的要求进行。
三、诚信原则入党章、入宪法、入民法典
(一)诚信原则入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总纲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2012年党章的总纲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也表明诚信价值随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载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指出:“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广大党员应尽的义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要求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载入党章,而且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广大党员应尽的义务。这一义务也包括了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民事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的要求。
(二)诚信原则入宪法
2018年1月26日,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建议将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提出,(宪法做这样修改)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经过这次修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国家根本大法总纲,成为一项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治理和人民群众民事活动的最重要准则,也为后来诚信原则等写进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二)诚信原则入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民法典编纂立法工作开始分两步走展开。2017年完成第一步即立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2020年完成第二步即立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先期通过的《民法总则》编入民法典作为其第一编,即民法典总则编。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诚信原则及其具体规范要求进入民法典有三条路径。
一是诚信价值伴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进入《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编入民法典后,该条的条文序号与内容没有变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我国民法典所提倡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法典弘扬的价值。诚信价值或者说诚信原则从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的高度进入民法典,这是过去所有中外民事立法不曾有过的创新。诚信作为价值目标或立法目的明确写入民法典开宗明义第一条,为扩展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提高诚信原则的指引与约束效力,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是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继续在《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中得到规定并被赋予更具体的内容。如前所述,从《民法通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再到部分民商事单行法,都对诚信原则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继续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在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编入民法典,这条的条文序号和内容没有变化。与《民法通则》等法律相关规定比较,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将诚信原则与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分拆,分别以独立的条文加以规定,突出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各项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二是在规定诚信原则的同时赋予该条原则具体内容,即“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样的规定便于人们把握法律原则的核心要义,避免了对法律原则的规定过于抽象而产生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不再是一个完全抽象、“无色透明”的内容及不可界定的“帝王条款”,而是基本内涵较为明确的法律原则。
三是民法典总则编和分则各编尤其是合同编保留原有法律中涉及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如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第466条(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第500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509条第2款(关于合同的履行)、第558条(关于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的一些制度和规范,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诚信原则”这样的文字,但也是以诚信价值作为民事主体行为性质判断依据的,比如第53条第2款(关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第132条(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第171条第3款(关于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第183条(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时受益人的补偿义务)、第591条(关于减损规则)、第985条及以下(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这些具体规定都是诚信原则的价值体现和必然要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