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某公司与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经调解促成法院将一企业撤除失信及解除限高措施)
一、纠纷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7日,胡某某在公司楼梯上滑倒受伤,其所在的某某公司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某被认定为工伤,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随后胡某某就工伤保险待遇向提起劳动仲裁。某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不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胡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应向胡某某支付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某某公司仍不履行。后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裁定将某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后某某公司因生产资金紧缺在某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但因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导致贷款无法成功办理,企业即将停产。因此,某某公司希望通过芜湖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帮助其走出困境,得以继续经营。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芜湖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李思嘉会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了解某某公司的主要诉求是将某某公司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撤除,并解除对公司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惩处措施;胡某某的主要诉求是某某公司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向胡某某支付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确定调解方向,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
随后芜湖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遣调解员李思嘉找到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通知胡某某和某某公司双方到场。调解现场,调解员一方面从维护胡某某的合法权益出发,要求某某公司不应以内部承包纠纷来对抗法院执行;另一方面又建议胡某某考虑目前某某公司的困难,能够暂时解除执行措施,分期付款。在调解员李思嘉耐心的工作下,胡某某和某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工伤赔偿的数额,胡某某作出让步,从18.2万元减少到17万元;2、某某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付款;3、胡某某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当月底前向法院申请将某某公司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撤除,并解除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高措施。
三、经验与启示
在芜湖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思嘉和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某某公司和胡某某达成和解。某某公司被从失信人名单中放出,限制高消费的惩罚措施也被解除,可以继续办理贷款业务,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恢复。而胡某某也得到了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调解能够极大节约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快速解决争议矛盾,帮助争议双方保护自己的利益。出色的调解机关和人员则可以帮助上述优点更加充分地发挥。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以节约解决问题所消耗的时间和成本。负责调解的组织和人员也应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解决矛盾,化解冲突,保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芜湖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李思嘉 )